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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畜禽屠宰厂(场)执法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2024-02-27 01:57:47 成型类产品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畜禽屠宰行业法律和法规,促进畜禽屠宰行业健康发展,切实保障肉品质量安全。市农业农村局决定自9月1日起开展一次为期两个月的畜禽屠宰厂(场)执法检查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以“严执法、保安全”为目标,对全市各区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其它畜禽屠宰厂(场)做全面执法检查。严查重处生猪私屠滥宰和畜禽屠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严厉处罚肉品品质检验制度不落实,收购、屠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严防相关畜禽产品披上合法外衣,流入市场。严厉查处违法犯罪案件,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安全。

  2.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4.未依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5.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委托屠宰协议的;

  6.屠宰生猪不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方面的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的;7.未依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8.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9.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10.依照规定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不召回的;

  11.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12.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

  13.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

  1.未依规定建立畜禽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畜禽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2.未依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方面的要求屠宰畜禽的;3.未依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的;4.未依规定进行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测的;5.未依规定在屠宰生产车间悬挂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检疫、检验工序位置图的;6.未依规定签订、保存畜禽委托屠宰协议的;7.未按照规定进行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测记录的;8.违反规定收购、屠宰下列畜禽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已经死亡的;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尚在休药期内或者含有违禁药物和其他化合物的;国家和省规定禁止屠宰的其他情形;9.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10.为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提供场所的。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负责牵头组织本次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各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要配合市支队开展辖区内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各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本辖区畜禽屠宰厂(场)做好迎检工作。各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执法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究,执法必严。对执法检查发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即立案查处,一查到底,彻底打击畜禽屠宰领域的违法行为。

  (三)做好行刑衔接。加强与公安的协调配合,完善案件移送机制,执法检查发现涉嫌犯罪的要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规定,及时将案件线索或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四)建立长效机制。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各区市执法部门要建立畜禽屠宰行业执法检查的长效机制,加强市级与区市及各区市间的联合联动执法,切实提高畜禽屠宰行业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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