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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证换牌工作的通知
2024-03-02 05:49:40 成型类产品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统一编码、制作和换发工作的通知》(商秩字6号)精神和省内贸办的工作部署,现就做好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证换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凡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须于2009年3月10日前向市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

  (一)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按照商务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基本信息汇总表》(见附件)的要求,如实提供公司基本信息,并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内贸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商务局。

  (二)市商务局根据各生猪定点屠宰公司申请情况,组织专门人员,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各生猪定点屠宰公司进行逐一审查核实。经审核,合乎条件的,报赣州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并报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不合乎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限3个月。整改期限过后,经验收合乎条件的,报赣州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并报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经验收仍不合乎条件的,报赣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资格。

  (三)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严格执行一厂(场)“一证、一牌”的原则发放,同时收回原证牌并销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由市商务局按照商务部统一规格标准制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隔离间,建筑和布局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规定。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输工具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四)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屠宰技术人员一定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六)配备符合屠宰工艺和《生猪屠宰产品的质量检验规程》要求的检验设备,并在屠宰车间显著位置明示生猪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肉品品质检验工序位置图。

  (七)备有适用的消毒设施、消毒药品。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达到排放的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等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要求,并取得环保部门相关证明材料。

  (八)配备符合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标准的无害化处理间和处理设施。

  (十)管理规范,制度健全。1、建立了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如实记录生猪进厂(场)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检疫情况等信息。2、建立了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出厂(场)肉品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附具全市统一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并如实记录肉品出厂(场)时间、品种、数量、检验结果、产品流向等信息。3、建立了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4、建立了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登记制度。

  A——代表定点屠宰厂(场);B——代表小型屠宰场点(发证换牌工作另行布置)。

  江西省代码为19,我市代码为07,中心城区和各县(市)代码分别是:中心城区01、赣县02、上犹03、崇义04、南康05、大余06、信丰07、龙南08、全南09、定南10、安远11、寻乌12、于都13、兴国14、瑞金15、会昌16、石城17、宁都18。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序号由各县(市)统一规定。

  认真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证换牌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各县(市)要加强领导,落实专人负责;要对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组织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公司进行自查,察觉缺陷及时整改,确保验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