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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饲料生产企业设立审查和年度备案工作规范-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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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5 09:39:40 极速体育nba直播吧

  根据《行政许可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等法律和法规、部门规章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根据农业部《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第十二条,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委托各地级以上市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饲料管理部门”)承担申请材料的接收、受理和审核工作。经市饲料管理部门审核合格的,由市饲料管理部门报我厅审查发证。

  1.生产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和单一饲料(动物源性饲料除外)产品的企业(包括设立、迁址、增项、持旧证及其他),应向公司制作所在地市饲料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材料一式四份,A4纸打印,三份报受理审核的市饲料管理部门,企业存档一份。申请材料包括《饲料生产企业设立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以及《申请书》附件要求“需提交的文件资料目录”1-14项中所规定的有关的资料。《申请书》格式可从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和广东农业信息网()下载。

  3.变更企业名、生产地址名称、注册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应向生产地所在市饲料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上写明变更事项及原因),递交《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原件,并提供当地工商部门出示的在有效期内的证明材料,经市饲料管理部门审核加具意见后,报省农业厅换发《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变更法人的,还应提交法人的身份证明及简历。

  4.市饲料管理部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即时或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内容是否齐全、格式是不是满足要求等进行形式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受理;审核不合格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5.市饲料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交专家评审组,组织评审组对申请企业材料和现场进行评审考核,必要时省饲料办组织实地复核。专家现场评审和实地复核时间(含评审组现场评审完毕后,将材料送交市饲料管理部门时间)不超过25个工作日。

  6.市饲料管理部门应组建评审专家库,专家工作领域应当包括饲料加工、饲料机械、饲料检测、饲料质量管理等。每次现场考核评审前,由市饲料办从专家库中抽取包括饲料行政管理人员在内的3-5名专家组成评审组,对公司进行现场评审,并指定一人作为组长。评审组应遵守《饲料工作现场评审人员廉政和工作纪律》(见附件1)和《饲料工作现场评审纪律》(见附件2)。

  7.市饲料管理部门每次组织现场评审前从饲料法律和法规试题库抽取试题,打印成试卷交评审组,在现场评审时对企业有关人员进行书面考核。

  8.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严格按照《现场评审工作程序》(见附件3)组织现场评审。现场评审结束后,组长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将公司申请材料和《饲料生产企业设立现场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送交市饲料管理部门。

  9.市饲料管理部门收到公司申请材料和《审核表》后,于5个工作日内在《审核表》表1“市饲料管理部门”处加具意见和公章,并出具公文,将公司申请材料和《审核表》各一份上报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理中心(联系电线)。公司申请材料和《审核表》市饲料管理部门留档一份。

  10.迁址或增加生产线(包括延长原生产线和新设生产线)的,按以上程序重新办理,并同时提交《合格证》原件。

  11.利用原生产线增加产品类别的,无需再组织现场评审,由市饲料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来书面审核,出具公文后报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理中心。

  12.省农业厅收到上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合乎条件的,省农业厅颁发《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并予公告;不合乎条件的,书面通知上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13.《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证书编号由省农业厅按照农业部要求编定。如:粤饲审(2007)01001,“粤”代表广东,“2007”为年份,“01”为地市代号(地市代号详见附件4),“001”为企业代号。

  所有持《合格证》的饲料生产企业每年2月底前应将《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一式二份,报生产所在地市饲料管理部门。饲料生产企业留档一份。

  市饲料管理部门对《备案表》进行审核,并根据公司是否按照《统计法》和饲料管理部门要求按时上报报表、企业抽查情况和结果,以及企业有无被投诉等等情况,加具备案意见。

  市饲料管理部门每年应组织对辖区内备案公司进行现场抽查,必要时省饲料办组织现场检查。

  市饲料管理部门将辖区内企业备案情况汇总形成书面材料,连同辖区内企业《备案表》一式一份,以及汇总材料电子版,于每年3月15日前报省饲料办审核。《备案表》市饲料管理部门留档一份。

  省饲料办对企业备案材料来审核,加具备案意见,并通报企业备案情况,公布备案合格与不合格企业名单。

  备案合格与不合格企业名单公布后,市饲料管理部门通知辖区内备案合格的饲料企业,持《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原证到市饲料管理部门加盖备案合格标识。

  年度备案未被省饲料办审核合格的,市饲料管理部门不得在其《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上加盖备案合格标识。

  备案合格标识由省饲料办统一制作发放。附件:1.饲料工作现场评审人员廉政和工作纪律2.饲料工作现场评审纪律3.饲料工作现场评审程序4.《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地市代码

  现场评审组成员必须认真工作,严格执行相关廉政纪律。具体要求如下:一、评审人员要遵守审核纪律,服从工作分工,坚持廉洁奉公,勤奋工作。做到客观公正,维护审核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评审人员要严格执行审核标准,不准随意放宽;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刁难;要严格执行审核程序,依法进行审核。

  四、评审人员不准接受被评审企业或其利益关系人赠送的评审费等“红包”或各种有价证券及贵重物品,不准参加被评审企业或其利益关系人安排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根据农业部要求,现场评审由3-5人组成,参加今天评审的成员有人,符合规定。

  一、申请企业应提供真实的资料,如实介绍有关情况,并有专人负责向评审组介绍现场情况及回答问题。

  二、申请企业或其利益关系人不准给评审人员赠送评审费等 “红包”或各种有价证券及贵重物品。

  三、申请企业不准给评审人员安排高消费娱乐活动,如需住宿,不准安排四星级(含四星级)以上宾馆。

  四、评审人员要自觉遵守《饲料工作现场评审人员廉政和工作纪律》、饲料工作现场评审程序和要求,严格执行审核标准,不准随意放宽;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刁难;要严格执行审核程序,依法进行审核。

  五、评审人员要遵守审核纪律,服从工作分工,坚持廉洁自律,勤奋工作。做到客观公正,维护审核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以上六条请企业和评审人员双方一同遵守,如企业违反规定,可判评审不合格,评审人员违反规定则给予严肃处理。

  1.现场考核评审时,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负责人,以及饲料行业特有工种持证人员(包括饲料检化验员、中控工、维修工)必须在场。

  (1)介绍评审组成员。(2)全文宣读《饲料工作现场评审纪律》,并宣布人员分工和说明评审程序。(3)请企业负责的人介绍企业到场人员和其他简要情况。(4)评审组成员提问,企业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回答问题。(5)现场查验生产场地(含车间、原料仓、成品仓、危险品仓库、药物仓库等)、设备(对照申请材料)、环境,和相关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6)现场查验质量保证体系(对照申请材料重点检查检验测试仪器设备、布局、留样、职业资格证书,及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等)。(7)查验其他有关制度、表格的执行情况(或样本)和人员配备情况。在不出现一票否决不合格的情况下,启封试卷袋,发法律和法规考试卷给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进行开卷考试,并集体对照《审核表》逐项确定审核结论和继续以下程序。

  4.宣布评审结果,并告知《审核表》中被否决的各项内容,要求企业整改完善。评审组成员提出其他意见和建议。

  5.告知公司申请材料需修改、补充的内容,完善后邮寄或送2本到市饲料办。如申请材料不需修改完善,组长负责当场带回2本。